依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申请获取受限开放公共数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数据存储、处理和安全保护能力,申请使用受限开放数据的平台(系统)应当通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含)以上的认证,并符合申请时信用档案中无因违反《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规定记入的不良信息等要求。
2.申请人应当建立数据利用风险评估与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报告数据利用中发现的各类数据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3.申请人应当签署安全承诺书,并与数据提供单位签订开放利用协议,明确数据使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并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和获取数据。
4.申请人利用依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受法律保护,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申请人在获取受限开放数据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开放应用,并在省、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上发布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
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暂时关闭其获取相关公共数据的权限;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对其终止开放相关公共数据:
(一)未经同意超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数据的;
(二)未按照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和安全承诺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三)严重违反公共数据平台安全管理规范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的情形。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违反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属于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